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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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2582号之一
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武肃街1079号科技楼A区(510-5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32193607X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心,浙江云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技园9栋21A-J(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22614。
法定代表人:翁翕。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滨湖新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临安滨湖新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