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23民初3566号之一
原告:中科天工电气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经济开发区庐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建阳镇建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科天工电气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于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