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吉水县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2财保300号
申请人:吉水县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558489917D
住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素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小冬,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
申请人吉水县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小冬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赣0822财保25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张小冬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张小冬同等价值房产、车产等财产。2019年12月26日申请人吉水县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小冬达成协议,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小冬全部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岳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孔萍
书记员张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