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2财保287号
申请人:吉水县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558489917D
住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素兰,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吉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162110018X。
住所:吉水县城文峰中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红卫,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水县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吉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水县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吉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吉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下账户存款4600000元或其他等价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岳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孔萍
书记员张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