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吉水县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杨检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2执1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水县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水县城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558489917D。
法定代表人:赵素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明康,销售科科长。
被执行人杨检苟,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8民初17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杨检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杨检苟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及传统方式(房产、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为赣D×××××的小车及少量银行存款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其它财产。对发现的车辆及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另案采取了轮候查封及冻结措施。经查找,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020年5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51625元,诉讼费2584元,截至2020年5月12日,已执行到位2584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5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边志平
审判员  邹训标
审判员  刘春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