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2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吉水县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水县城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558489917D。
法定代表人:赵素兰,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检苟,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水县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检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822民初17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检苟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25792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边志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