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2执188号
申请执行人:吉水县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水县城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素兰,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吉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吉水县城文峰中大道584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卫,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水县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822民初29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同意扣划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以(2019)赣0822财保287号、(209)赣0822执保40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的案款清偿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吉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银行的存款4340000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省吉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晧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柴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