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执28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乾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陶村镇半坡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垣曲县,现住垣曲县人民东路。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乾源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晋0802诉前调书4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乾源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山西乾源管业有限公司货款809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通过司法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9月2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2年9月6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为一年,续冻申请则需在到期日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交)。
4、本院于2022年9月5日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查询,结果显示无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告知,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宁 伟
审 判 员 曹 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