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乾源管业有限公司

山西乾源管业有限公司、某某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民初6849号之一
原告:山西乾源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山西遥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现住运城市。
原告山西乾源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山西乾源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乾源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乾源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山西乾源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翠  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伟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