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执4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乾源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志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乾源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802民初7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乾源管业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4003元及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0月20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575元及执行费71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2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2月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内有开户信息已提起冻结。
3、本院于2022年2月7日起通过传统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2年2月9日提交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于2022年3月2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临猗县县城东大街东方明珠佳苑小区10幢2单元0601号房屋。
5、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中,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2年4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54578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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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鱼晓辉审判员冯海斌审判员黄志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宗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