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执39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清远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经济开发试验区2号区。
法定代表人:**坤。
委托代理人:***,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丰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永大居委平安路1号10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清远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丰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清仲字第15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广东丰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清远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勘察设计费109550元及违约金,迳付仲裁费5783.98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省不动产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安排执行人员赴被执行人广东丰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其财产状况。经查,除档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东丰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机动车(粤XR××**号大众牌、粤XR××**号大众牌)两辆外,未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广东丰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向本院书面申报财产情况,本案将被执行人广东丰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2年。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执39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黄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