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3民初1023号
原告:***,女,1954年4月1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代理人:***,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湖北兴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朝阳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05543680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兴盛建筑有限公司办公主任,住湖北省巴东县。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兴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兴盛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兴盛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兴盛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