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盛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兴盛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6民初1300号 原告:***,男,1996年6月21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住址重庆市黔江区濯水镇双龙村2组106号,现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址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镇晨光村5组,现住咸丰县, 被告:湖北兴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朝阳路44号。 法定代表人:***。(湖北兴盛建筑有限公司身份信息系***提供) 原告***与被告***、湖北兴盛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湖北兴盛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对湖北兴盛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湖北兴盛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