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盛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兴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2823民初1729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东县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兴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朝阳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0554368056。
法定代表人:钟贵,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继问,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被告湖北兴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兴盛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兴盛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6元,免于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