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仙桃市盛世恒瑞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天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9004民初2839号 申请人:仙桃市盛世恒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长埫口镇周陈村民委员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天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鸿渐大道1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桃市盛世恒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天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仙桃市盛世恒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天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65480元予以冻结,案外人***、***以位于仙桃市沙嘴办事处宏达路126号9号楼2单元3楼2302的房屋(仙桃市房权证沙咀字第××号)为申请人仙桃市盛世恒瑞建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仙桃市盛世恒瑞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天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6548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 对案外人***、***于仙桃市沙嘴办事处宏达路126号9号楼2单元3楼2302的房屋(仙桃市房权证沙咀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