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仙桃市盛世恒瑞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天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9004民初2839号之一 原告:仙桃市盛世恒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长埫口镇周陈村民委员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天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鸿渐大道1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桃市盛世恒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天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桃市盛世恒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天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盛世恒瑞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仙桃市盛世恒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82元,减半收取2491元,由原告仙桃市盛世恒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