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9006民初2562号
原告:湖北天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东湖路15号东湖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湖北天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湖北天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天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