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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汇亿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天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003民初7827号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新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某,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 法定代表人:江某,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5日立案。原告某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