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某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622民初30号
原告:湖南省某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某,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省某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省某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某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某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462元退还原告湖南省某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