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2民初4411号
原告:西安佳某某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瞿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某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某某融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卜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佳某某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某传播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新疆某某融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原告西安佳某某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佳某某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佳某某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由西安佳某某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50元,剩余款6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