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新0106民初4974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乌什塔拉乡大庄子村二组4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光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95号。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19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禾禾星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惠山巷266号坤怡园商住小区6#底商住宅楼商业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新疆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新疆分公司)、乌鲁木齐禾禾星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禾星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诉讼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移动新疆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中国移动新疆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禾禾星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国移动新疆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被告禾禾星辰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剩余房租18,490元。2.判令被告中国移动新疆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被告禾禾星辰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合同结束之日即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8月26日的房租共计37,500元3.判令被告中国移动新疆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被告禾禾星辰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2023年8月27日至2023年11月27日房租37,500元。4.判令被告中国移动新疆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被告禾禾星辰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11,198元。5.诉讼费由被告中国移动新疆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被告中国移动新疆分公司、被告禾禾星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新疆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禾禾星辰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惠山巷266号坤怡商住小区6#底商住楼商业5室的房产以300,000元的价格租给被告中国移动新疆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禾禾星辰公司。合同期限2年,租金一年一付。应于2023年5月26日合同结束。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租赁期内应发生的租金总额的20%。2023年5月26日合同到期时还剩余未支付房租18,490元。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8月26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中国移动新疆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被告禾禾星辰公司办理房屋,但被告中国移动新疆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被告禾禾星辰公司均未予理睬,3个月的房租应为37,5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中国移动新疆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被告禾禾星辰公司催收租金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中国移动新疆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辩称:1.我方并不欠原告房租18,490元,我们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了2021年5月27日至2023年5月26日的房租200,000元,而被告禾禾星辰公司是否按时支付租金100,000元与我方无关。原告要求支付租赁期内18,49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房屋租赁期间,恰好碰到了疫情封控,原告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租金应当予以减免,且原告在聊天中也同意租金减免10,000元,即使被告禾禾星辰公司未按照合同向原告支付18,490元租金,原告也应根据法律规定减免相应租金。2.我方仅支付原告2023年5月27日至2023年7月27日的租金25,000元。2023年4月,我方通过微信等方式与被告答辩人沟通签租赁合同事宜,但是2023年7月,原告突然要求我方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租赁确认书》上盖章,要求我方放弃其合法权益,致使双方未达成一致。后我方明确告知2023年7月28日搬离案涉房屋的情况下,原告于2023年7月27日私自锁上了案涉房屋,阻止我方搬离。3.我方不存在违约情况,不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后,2023年5月27日至2023年7月27日期间答辩人支付租金的时间应当按照双方2021年签订的租赁合同履行。原告应当开具等额的税务发票后60日内支付房屋租金,经我方多次催促原告,原告拒绝开具发票,我方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中国移动新疆分公司辩称:与我方无关。
被告禾禾星辰公司辩称:同被告中国移动新疆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答辩一致。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6日,***(甲方)与中国移动新疆分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乙方)、禾禾星辰公司(丙方)签订《乌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约定:1.房屋基本情况: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惠山巷266号坤怡园商住小区6#底商住宅楼商业5室。2.租赁期限: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止。3.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⑴房屋年租金为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其中乙方支付100,000元、丙方支付50,000元。房屋面积为104.36㎡,其中乙方使用面积为73.43㎡,丙方使用面积为30.93㎡。⑵租金支付方式为:房屋租金按年支付,一年支付一次,租金支付形式为银行转账,甲方应在乙方交付租金前提供等额国税增值税专用税务发票。拒开或开具不合格发票的,乙方有权拒付此款。丙方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交付房屋租金。4.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土地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有关租赁房屋在公安部门的备案手续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付房屋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丙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5.违约责任:9.3乙方须在甲方开具等额税务发票后60日内交付房屋租金,如乙方延迟支付租金超过十日以上的,每日赔付房租总额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后30日内交付房屋租金,如丙方延迟支付租金超过十日以上的,每日赔付房租总额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9.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给乙、丙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三向乙、丙方支付违约金。9.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因非本合同第九项第(一)条中所列的情况,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向乙、丙方支付未履行的租赁期内应发生的租金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并返还乙、丙方已经支付当年剩余月份租金。如乙、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履行的租赁期内应发生的租金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甲方退还乙、丙方已经支付的剩余租金。9.6因本租赁合同基于乙、丙方的业务合作而产生,故具体违约责任的承担应以乙、丙签订的《中国移动新疆公司业务代理协议》为准,涉及甲方的内容,以本合同为准。合同落款甲方处有***签字捺手印,乙方处有中国移动新疆分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盖章,丙方处有禾禾星辰公司盖章。
另查,2021年6月28日中国移动新疆分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向***转账100,000元,用途开发区公司2021年房租;2023年2月16日中国移动新疆分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向***转账100,000元,备注开发区公司2022年5月27日至2023年5月26日房租。2021年6月21日案外人***向***转账50,773元,备注移动营业厅房租款;2023年3月22日案外人向***转账31,510元,以上合计***收到房租费及其他费用282,283元。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12月20日期间***与中国移动新疆分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内容显示:***称合同可以签了吗?***回复何总方便把之前的那个移动给您付款的银行信息再给下吗?***回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第七支行,102888800450马兰工行行号。啥时候签合同。***称一会儿让内勤看下,流程完了没,完了就可以签了。2023年7月11日***称合同可以签字了,我打印出来了。***称先发过来看一下。收件地址发一下2023年7月20日***称这周内可以搬走吗?未付的房租那天能付清,***称这个已上报领导处理,尽快。***称能说个具体日期。2023年7月26日***称我们准备这周五搬。下午约个时间吧,这问题还是得处理,我把曹主任约过来,看咋处理,你看3点30分-4点行不。***称去年2022年到期房租余款21000未付,今年2023年5月26日至7月27日房租未付23,000元,总计44,000元,很简单的事直接付清,我要现金,你们搬东西走人,咱们在不牵扯。2023年7月27日***称何总,是因为这边房产抵押,公司没办法租,我这边合同都走完了,通知你签字来的,你还是过来一趟吧,现场有啥说啥,你不过来这问题也没有办法解决。
上述事实有《乌分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电子银行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庭审记录及当事人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移动新疆分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被告禾禾星辰公司签订《乌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按照《乌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交付出租房屋,被告中国移动新疆分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被告禾禾星辰公司承租案涉房屋,并陆续支付了租金。被告中国移动新疆分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租赁费200,000元,被告禾禾星辰公司已支付房屋租赁费82,283元,以上合计282,283元,原告***亦认可。本案中,被告中国移动新疆分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0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中国移动新疆分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支付剩余的租金,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按照合同约定被告禾禾星辰公司应当支付100,000元,已支付82,283元,剩余房屋租赁费17,717元应由被告禾禾星辰公司承担,故原告***主张禾禾星辰公司支付剩余租金17,71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2023年5月27日至2023年12月22日期间的房屋租金7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被告新疆分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抗辩因原告***抵押案涉房屋,为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并承诺在2023年7月28日搬离租赁房屋,但是原告***在2023年7月27日自行锁闭案涉房屋,导致其无法搬离。原告***亦认可自行锁闭案涉房屋事实,故本院对被告新疆分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部分抗辩予以采信并酌定房屋续租时间为2023年5月27日至2023年7月28日,被告中国移动新疆分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被告禾禾星辰公司续租期间的房屋租赁费计算为25,000元[(150,000÷12)×2个月(2023年5月27日至2023年7月28日)]。故对原告***主张续租租金在25,000元范围内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违约金11,19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中国移动新疆分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被告禾禾星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案涉房屋租赁款,已构成违约。本案中,三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违反法律法规,各方均应全面履行,被告中国移动新疆分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被告禾禾星辰公司应承担违约金为8,543.4元[(17,717元+25,000元)×20%]。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中国移动新疆分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被告禾禾星辰公司支付违约金中8,543.4元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乌鲁木齐禾禾星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17,717元;
二、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乌鲁木齐禾禾星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25,000元;
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乌鲁木齐禾禾星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543.4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3.76元,减半收取1,196.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39.5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负担383元,乌鲁木齐禾禾星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57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