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无穷影业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最高法民申28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某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某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影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新疆公司)、一审被告某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民终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影业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某新疆公司在涉案IPTV业务中仅负责为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用户端之间提供信号传输和相应技术保障,并未提供涉案作品《随心所欲的五月》内容,亦无法控制涉案IPTV业务中所上传的内容;某新疆公司作为电信企业,按照“三网融合”政策要求履行与石榴融媒公司之间的合同,在涉案IPTV平台中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且对集成播控平台中的涉案作品不享有控制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某影业公司认为,二审判决认定的前述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某新疆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二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判决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某影业公司请求二审法院再审本案。 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结合当事人的再审主张,本案再审审查阶段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二审判决认定某新疆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结论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认为,某新疆公司作为电信企业,在涉案IPTV平台中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且对集成播控平台中的涉案作品不享有控制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某影业公司对此明确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具体到本案而言,某新疆公司主张,其仅提供IPTV业务的信号传输和技术保障服务,并未提供也不控制涉案作品,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也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此,根据某新疆公司在二审程序中补充提交的证据,二审法院查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电视产业运营及省级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运营主体为新疆石榴融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榴融媒公司);某新疆公司(甲方)与石榴融媒公司(乙方)对互联网电视业务运营支撑提供服务达成一致,甲方负责合作业务平台的搭建及设备的日常维护,乙方负责合作业务内容的日常管理及更新等日常运营工作。新疆地区IPTV全部内容由新疆IP**集成播控平台集成后,经一个接口统一提供给移动企业的IPTV传输系统,由移动企业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移动企业不负责IPTV集成播控平台及其内容的管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上述“移动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某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业务覆盖片单包含涉案作品《随心所欲的五月》。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某影业公司虽对前述事实提出质疑,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实施的行为性质,是确定其法律责任的事实基础。现有证据显示,中国移动公司对涉案IPTV集成播控平台及其内容管理不具有控制权,即可以证明,某新疆公司对涉案作品提供的是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在此基础上,二审法院认定某新疆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无需在本案中承担法律责任的结论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某影业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影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