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乌鲁木齐纤汇天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民申12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东,男,该分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乌鲁木齐纤汇天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任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纤汇天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01民终1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   亚   丽 审 判 员 马   小   菊 审 判 员 葛   瀚   文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杜       倩 书 记 员 阿里菲达·艾尼瓦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