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腾越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XX县城镇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黔2633民初255号 原告:贵州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XX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百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百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XX县城镇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XX县,现住所XX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某。 原告贵州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XX县城镇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原告贵州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后经催交,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