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协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391民初983号之二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广西北流市。

委托代理人:张海,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0年4月3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樟树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协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田面村福河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龚建成。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晓,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相阳,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协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粤1391民初98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房产(不动产证号:××号),查封价值以1345775.8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因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本案尚未生效,申请人**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房产(不动产证号:××号),查封价值以1345775.8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查封财产,如申请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5天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的,责任自负。

审判长  曾日华

审判员  邓赛花

审判员  徐 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