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协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深圳市协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391民初983号之三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广西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万**峰,男,汉族,1960年4月3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樟树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协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田面村福河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龚建成。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阳,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万**峰、深圳市协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17)粤1391民初98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继续查封被申请人万**峰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房产(不动产证号:××号),查封价值以1345775.8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现申请人**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人已收到被申请人支付的全部款项为由,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万**峰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房产(不动产证号:××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曾日华

审判员  邓赛花

审判员  徐 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彭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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