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民终94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新塘村新塘新路**。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协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田面村福河楼**
法定代表人:龚建成。
上诉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协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一审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向上诉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此期限内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向上诉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不同意其缓交诉讼费申请,限其接到通知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但上诉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