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5183号
原告:上海傲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海衡路49号6幢626室。
法定代表人:**令,经理。
被告:上海索程安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农工商大道28号5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傲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索程安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傲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