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源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026某某与江苏中源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5026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江苏中源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明珠大道3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源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