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荔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1执保486号
申请人:***,女,1985年4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子慧,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
被申请人:黄兰希,女,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
第三人:广西荔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盘岭路8号盘岭庄苑G栋G-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77137312N。
法定代表人:郭建齐。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黄兰希、第三人广西荔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出(2021)桂1021民初165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被申请人的资产。
在保全实施过程中,本院发现被申请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所有在中国建设银行临桂人民大道支行62×××86账号的银行存款64800元(实际冻结金额:90.19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2021年8月30日至2022年8月29日止)。
冻结被申请人资产限额为648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被保全的财产。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审理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保全措施实施后,有法定解除保全情形出现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梁园堂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陆朝新
书 记 员 农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