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荔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宁明国宇置业有限公司、广西荔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14民终10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明国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城中镇新明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2MA5PF1X62R。
法定代表人:冯炳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文,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荔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盘岭路8号盘岭庄苑G栋G-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77137312N。
法定代表人:郭建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飚,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宁明国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荔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2021)桂1422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21年11月2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国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文,荔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宇公司上诉请求:一、改判国宇公司只承担支付工程款158000元,不承担支付违约金4787.4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荔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荔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设备合格证书,没有取得宁明供电局的验收合格,没有施工设计图纸,没有向国宇公司移交相关验收资料和设备资料。况且在使用过程中设备存在供电不稳定,导致国宇公司的施工方用电设备多次被烧毁的情况,给施工方的设备造成损失。鉴于荔嘉公司的设备安装工程存在重大瑕疵和过错,违反合同的约定,因此,不应当要求国宇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二、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族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判决,但该条款没有规定明确定要求国宇公司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荔嘉公司的施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事实;因此本案的违约责任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确定,根据合同约定荔嘉公司没有按移交相关设计图纸和验收资料的属于违约。三、一审时荔嘉公司没有请求要求国宇公司承担保全费和保全保函费用,一审法院判决由国宇公司承担保全费和保全保函费用有误。
荔嘉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恳请驳回国宇公司的上诉请求。二、一审时荔嘉公司已经诉请本案一切诉讼费由国宇公司承担。已经包含保全费和保全保函费用。
荔嘉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国宇公司支付工程款158000元及违约金3476元(以158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0日暂计至2021年7月18日,按每天未付款金额万分之一计算,以后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国宇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10日,荔嘉公司与国宇公司签订《供用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宁明国宇置业有限公司专变10KV配电工程(315KVA),工程地点为宁明县城中镇德华街。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为158000元,如工程竣工后,国宇公司在一个月内未结清工程款的,则每天支付违约金为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一。2020年12月9日,涉案配电工程交付宁明国宇置业有限公司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荔嘉公司与国宇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宁明国宇置业有限公司在涉案工程投入使用后,又以涉案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主张权利,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国宇公司要求荔嘉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宁明国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广西荔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8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58000元为基数,按每天未付款万分之一计算,从2020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诉讼费3530元,减半收取1765元,保全费1327元、保全保函费1000元,由宁明国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荔嘉公司与国宇公司签订《供用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经审理查明涉案工程已经于2020年12月9日经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宁明供电有限公司检验后投入使用,国宇公司应按约定向荔嘉公司支付工程款。因国宇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判令国宇公司向荔嘉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58000元为基数,按每天未付款万分之一计算,从2020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国宇公司主张涉案工程使用中存在问题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国宇公司以荔嘉公司未按约定提供施工设计图纸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因其在一审诉讼未提出主张,本院在本案不予审理,国宇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宁明国宇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宁明国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文标
审 判 员 韦权美
审 判 员 黄秋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农碧霞
书 记 员 马丽斯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