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荔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粤诚电气有限公司、广西荔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5民初31429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粤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然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荔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粤诚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406.28元,减半收取计9203.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4203.14元(原告已交纳),由佛山市粤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