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3236号
申请人:江苏港丰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农联村南桥10组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中源科扬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高新区长治路227号高新国际大厦B座十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港丰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中源科扬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港丰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中源科扬节能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4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以其信用为申请人江苏港丰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港丰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相关法律法规,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中源科扬节能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420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5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