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港丰锅炉有限公司

江苏港丰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道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048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港丰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农联村南桥10组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港丰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1048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港丰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账号(开户行:***农村商业银行东莱支行营业部,账号:80×××88)。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港丰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开户于***农村商业银行东莱支行营业部的账号80×××88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