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港丰锅炉有限公司

江苏港丰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会双水发电(B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05民初4337号-2 原告:江苏港丰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农联村南桥10组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MA1MT3GR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会双水发电(B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17740498E。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港丰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会双水发电(B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江苏港丰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港丰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港丰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65.0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920元,合共11085.06元,由原告江苏港丰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