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港丰锅炉有限公司

7681江苏港丰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民终76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港丰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农联村南桥10组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上诉人江苏港丰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丰锅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2民初4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港丰锅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受伤后39天出院,分别于2017年12月15日及2018年10月28日开具医嘱休息证明合计2个月,因此,***的停工留薪期应认定为3个月零9天,按照***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13614.35元,扣除已支付的3588元,还应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0026.35元。 港丰锅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10026.35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向仲裁委申诉,要求:1、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2、港丰锅炉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5900元。3、港丰锅炉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住院陪护费14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942.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1200元。仲裁中,***放弃主张住院陪护费及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2019年3月11日,仲裁委作出***仲案字[2019]第3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港丰锅炉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0627.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合计45627.8元,扣除港丰锅炉公司已支付的3588元,港丰锅炉公司还应支付***42039.8元。二、港丰锅炉公司履行完上述给付义务,并协助***取得社会保险工伤基金赔付金额后,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三、对***要求港丰锅炉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之后,港丰锅炉公司不服该裁决,来院起诉。因***未到庭,本案调解未成。 一审另查明,***系港丰锅炉公司的员工,岗位为操作工,港丰锅炉公司为***缴纳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017年11月10日,***在工作中受伤。***受伤后,曾三次在***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共计39天,***住院期间,港丰锅炉公司派护工对其进行了护理。 ***市第一人民医院分别于2017年12月15日、2018年10月28日向***出具了《诊断证明书》,医嘱休息时间均为一个月。 2017年12月16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苏(张)工伤认字[2017]0356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所受伤害属于工伤。2018年11月13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2018)工(张)第02701号《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伤残等级为玖级。伤后***再未回到港丰锅炉公司上班。 ***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125.56元。***受伤后,港丰锅炉公司向其支付了工伤待遇3588元。 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无争议的部分,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港丰锅炉公司在***受伤后已支付的工伤待遇3588元,应在本案中一并予以抵扣。而港丰锅炉公司为***缴纳了社保,***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审核结果拨付。虽然在本案中上述款项一审法院不予理涉,但港丰锅炉公司应协助***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理赔。 关于***受伤后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审法院结合劳动者的伤残等级、治疗情况以及工伤后出勤的情况,一审法院酌定***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按***受伤时的月工资标准4125.56元计算,港丰锅炉公司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0627.8元。 ***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到庭质证与答辩的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江苏港丰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二、江苏港丰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0627.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万元,合计45627.8元。扣除江苏港丰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的3588元,江苏港丰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尚应支付***42039.8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江苏港丰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一审法院予以免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认定为工伤,构成玖级伤残,依法应享有相应的工伤待遇。关于***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审法院结合劳动者的伤残等级、治疗情况以及工伤后出勤的情况,酌定***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并无不当。港丰锅炉公司认为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零9天,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受伤前的月工资标准4125.56元计算,港丰锅炉公司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0627.8元。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江苏港丰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