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港丰锅炉有限公司

1609某某与某某、江苏港丰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民终16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港丰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农联村南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江苏和***事务所律师,共同代理上述两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中,江苏和***事务所律师,共同代理上述两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港丰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2民初5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2民初55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