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民终16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港丰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农联村南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江苏和***事务所律师,共同代理上述两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中,江苏和***事务所律师,共同代理上述两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港丰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2民初5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2民初55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