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港丰锅炉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2民初6301号 原告:***,女,1965年1月2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 被告:江苏港丰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农联村南桥10组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市****农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市*********路9号。 法定代表人:****,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港丰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11月20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5553号民事判决书,后***不服该案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遂于2021年3月29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重新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市****农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21年11月27日以愿意自行与****、江苏港丰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协商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