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2296号
申请人:江苏**发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066240023L,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苏陈村(泰州市海陵区苏陈木材市场1103-19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某某,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金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02559655,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石景林街道花山路与城南八路交叉口东北角崇左市万沣车城A座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
申请人江苏**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金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9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金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9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朵花
人民陪审员 窦虎英
人民陪审员 徐千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邓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