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桂1322行审10号
申请执行人: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广西象州县象州镇银象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申强,职务: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永福,职务: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广西金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崇左市城南区龙峡山中段南侧(崇左逸安居花园)第5栋1-3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施志海。
申请执行人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广西金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5月21日以其作出的象住建·建管罚字〔202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赋予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尚未届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覃军富
审 判 员 覃尉权
审 判 员 冯 楼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韦天文
书 记 员 黄靖华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