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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湖南海德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1194号 原告***,男,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高中文化,无业。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本科文化。 被告湖南海德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增湖街道办事处长冲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南海德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