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6民初5966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尹某,女,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