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安徽国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05民初21891号





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冀湘,男。
被告:安徽国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刘磊,职务不详。
被告:**,女,1983年8月11日生,汉族。
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35.20元,撤诉减半收取3,717.60元,由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祁晓栋






书 记 员


孙 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