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555号
申请执行人: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平沙镇汉青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9124182XG。
法定代表人:林绍雄。
被执行人:长沙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332号青园一期2栋2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712172193Q。
法定代表人:潘俊。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日经珠海仲裁委员会裁决,该案珠仲裁字(2021)第34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2月23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1执22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20000元、违约金8635元、律师费12863.5元,迟延履行加倍利息2976元(以欠款132863.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21年9月15日起暂算至2022年1月21日止),并应承担案件仲裁费6500元、执行费2067元,共计15304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04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俊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