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5民初3153号
原告:开州区开州区某酒店用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经营者: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重庆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
原告开州区某酒店用品经营部与重庆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并于202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州区某酒店用品经营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州区某酒店用品经营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79.1元,减半收取计589.55元,由原告开州区某酒店用品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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