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1025执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6月07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
被执行人:宇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新世纪工业城龙工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696067907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0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
被执行人:***,男,1984年0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
被执行人:***,女,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
本院在执行***与宇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宇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宇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义务,依法应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宇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 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