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1226执保13号
申请人:***,男,1971年04月19日出生,苗族,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176号。
被申请人: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秀全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19119883XX。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被申请人:湖南先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体育产业**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051684203T。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供诉前保全具体对象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一百零六条、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