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

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广东奥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607执3560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住所地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秀全大道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19119883XX。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奥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芦苞大道九十九岗奥特莱斯商业一期配套会所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065164620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林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8号11层自编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2138788E。 法定代表人:***。 一、基本情况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与被执行人广东奥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林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7民初6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东奥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支付工程款428565元及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日起;以328565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日,分别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计至实际清偿债务日止)。 (二)被告广东林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奥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9446.18元,由被告广东奥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林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因义务人广东奥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林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6470元由被执行人广东奥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林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二、对财产的查控 本院根据“查、控、处、分”的办案思路对本案涉及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 (一)本院立案后已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未能到庭报告财产以及履行义务。 (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不动产部门、工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额存款外,不能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不动产部门、工商等部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广东奥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400××××6428_1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234.27元;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广发银行1041××××5352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1009.17元。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广东林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1209××××0201_00001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0.23元。 被执行人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冻结请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已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上述银行账户存款金额1009.17元,并退至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收款银行账户。 (四)本院经到被执行人广东奥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芦苞大道九十九岗奥特莱斯商业一期配套会所之三进行现场财产调查,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已经停止经营,未能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主体的惩戒 因被执行人广东奥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林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如下: (一)限制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有关消费行为。当事人可登录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平台查询。 (二)处罚措施。被执行人尚不存在规避执行、阻碍执行、抗拒执行等情节严重的情形,故不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三)移送制裁。被执行人暂不存在应移送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相关情形。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7执35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尚未清偿的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