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14民初6149号
原告: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秀全大道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19119883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与原告自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8月9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9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被告在原告工地为原告提供劳务,劳务费为210元/每天。2021年4月10日,被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被砸伤脚趾而前往医院治疗,后于2021年4月19日治愈出院。此后,被告于2021年7月2日、8月13日两次向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和支付工资,受理案号为穗花劳人仲案[2021]1811号、穗花劳人仲案[2021]2454号,此后分别于2021年8月9日、2021年9月7日撤回上述仲裁申请。2021年8月9日,鉴于被告受伤事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和解声明。双方确认被告是在为原告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后于2021年4月19日治愈出院,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已由原告全部支付,并已向被告支付了生活费及其他各种费用17000元。双方同意,由原告再行支付被告10000元后,被告撤回穗花劳人仲案字[2021]2454号劳动仲裁申请,双方争议就此了结,再无任何争议。被告同时向原告作出承诺,其本人已完全康复,以后身体有任何问题都与原告无关,原告无需对其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被告出具上述和解声明后,后又于2021年11月15日第三次向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受理案号为穗花劳人仲案[2021]3439号。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双方自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8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裁决于2022年3月15日送达给原告。原告认为,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明显错误的。被告在出具给原告的和解声明中已明确确认其是在为原告提供劳务活动,劳务费用按天计算。而且,被告亦已向原告作出声明,原告再向其支付10000元后双方关于被告脚趾受伤事宜就此了解,而且双方之间再无任何争议。仲裁委员会视原告提供的证据即被告出具的和解声明于不顾,以原告未充分举证明与被告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为由,以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只言片语即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法律适用错误的。综上所述,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是劳动关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成立于1989年7月22日,住所地是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秀全大道59号,经营范围包括专业技术服务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
2021年4月10日在原告工程处,***开井盖时右脚拇指被砸伤。2021年8月9日,***向原告出具《和解声明》一份,内容如下:本人于2021年4月10日在贵院工地为贵院提供劳务辅助工开井盖时,发生意外导致本人右脚大拇指被砸伤…本人确认,住院期间支付治疗费用19336.38元已由贵院全额支付…康复期间本人受到贵院分4笔支付的共17000元的生活费及其他各类费用。经与贵院多次友好协商,本人愿意与贵院和解…本人收到上述所指10000元后,关于本人砸伤右脚大拇指事宜就此了结,与贵司之间再无任何争议。本人承诺:本人已经完全康复,以后身体有任何问题都与贵院无关,贵院无需对本人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主张与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自2021年3月9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其通过58同城与原告方联系,过完年原告就让其过来工作;工作内容主要是打开马路上的井盖,有时候需要量深度及探索金属管线的位置。约定工资210元/天,上班时间为早上7点半至11点半,下午2点至5点,工作不需要打卡;原告方有师傅考勤,原告安排车辆接送其上下班,从仓库出发把员工送到工地,公司不提供餐食。工作中使用的工具,如锤子、铁棍等,是原告提供的,在原告的仓库拿一人一套;***是项目负责人,平时是***管理其,如需请假,要跟***请假。***提供了如下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其中,2021年3月6日,***问:“我们在招人,不知你在做什么工作现在”,***问:“现在待遇怎么样”,***回复:“辅助工210元(160元工资、50元餐补)…辅助工不签合同,记录员、组长签合同,都是一步步来的”、“现在项目多,基本要天天出工”并向***发送了原告的地址,称“这是我们单位”,又发送“东华庄”的地址称“有些同事在这个城中村租房住”,另发送“宝华路”的地址称“就是我定位的这里,是大院的仓库,从这里出发的”;2021年3月8日,***称:“今天到的话明天你跟他们出工,做好自己的出工记录,就是哪天出工了,跟哪个组长到哪里记清楚就行”…“明天出工,我叫***帮你搞油漆,钢钳钩子那些”…。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被告从事的是辅助工作,按天收取劳务费,被告清楚双方是劳务关系;被告提供劳务期间也应按雇主的要求提供劳务,不能仅以此认为被告是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
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没有交通工具,是打散工的,其公司项目在不同地方,被告只是跟着班组人员的车辆到相应的目的地进行劳动;被告在原告处没有实际的办公地方,不用出工时,可以自己安排事情,被告自己做工作记录,如果哪一天不上班,其公司也没有办法,被告的报酬是按照工作量计算的;按照声明书上载明,双方是劳务关系;其公司与被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意。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同意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2.和解声明;3.微信聊天记录。***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另主张***是其公司正式员工,是案涉项目的负责人,其公司将案涉项目分包给***,***的报酬也是***支付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构成劳动关系,但转包人等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发票及完税证明;2.***与***的微信聊天记录;3.合同工工资表。***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认可,***是原告的司机,负责接送员工上下班,同时也是学徒工,发票显示的也是运输服务费,无法证明案涉项目以承包运输的方式发包给***,发票的开具时间也与被告的入职时间不符合;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是***让被告提供银行用于发放工资;对证据3的三性不予认可。
2021年11月15日,***到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在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10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穗花劳人仲案〔2021〕34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确认***与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自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8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于2022年3月14日收到裁决书后,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与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主张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主张双方为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而发生的具有从属特性的社会关系,从属特性包括人格上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区别。本案中,首先,***与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次,***是原告的正式员工及案涉项目的负责人,***了解***的相关情况后,与***沟通报酬标准、发放时间,安排***领取工具及具体的工作内容,并告知***原告的相关位置,可以认定***系代表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招聘并管理***。***所提供的开井盖、测量等劳动亦是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的报酬为210元/天,并非提供一次性劳务后就完成支付。即***的劳动受原告管理与支配,原告向***发放的劳动报酬为持续的工资支付,并非劳务关系中即时清结的一次性支付。再次,原告主张其将劳务发包给***,***由***雇佣,但未能提交分包协议等证据,发票上显示的亦为运输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综上,本院认为***与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自2021年3月9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未对仲裁裁决进行起诉,视为其对该裁决予以认可,本院予以准照,确认***与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在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8月9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与被告***在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8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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