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民终199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某某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某某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4民初10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1元,减半收取6450.5元,由上诉人广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